(2017)苏030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392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薛治平、赵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薛治平,赵艳,扈志佩,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392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负责人:许庆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韵颐,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治平被告:赵艳被告:扈志佩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崔建荣被告:徐宁兰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被告薛治平、赵艳、扈志佩、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0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