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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与被告葛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葛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656号原告:刘明,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红,湟源县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湟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予法律援助。被告:葛生强,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建设西路54号。负责人:刘生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明与被告葛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卢峰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