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洪喜申请执行呂忠发、陈春生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喜,呂忠发,陈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洪喜,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呂忠发,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陈春生,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刘洪喜申请执行呂忠发、陈春生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洪喜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执行人呂忠发偿还申请人刘洪喜借款2万元,利息2106.13元。被执行人陈春生偿还申请人刘洪喜借款1万元,利息1053.06元。两被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5元,被执行人呂忠发承担209.7元,被执行人陈春生承担104.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2元,被执行人呂忠发承担268元,被执行人陈春生承担134元。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春生、呂忠发工资收入。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国 山审判员 陈 伟 平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殿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