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广正、周应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正,周应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正,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应平,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周广正因与被上诉人周应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广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被上诉人周应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广正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周应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建在周广正家墙拐上的建筑物和在周广正墙头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相邻侵权纠纷,周广正的建筑物具有合法权属,而周应平所建的房屋等构建物没有合法产权。周广正请求法院保护合法产权免受侵害,显然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是要求确认物权,而是请求排除不法侵害,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周应平辩称,其没有侵犯周广正的权利,不存在搭建任何建筑物,只是墙角和墙头触碰了一点。周广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周应平立即停止侵害,将盖在周广正家墙头上的建筑予以拆除,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周广正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周广正与周应平所有的房屋均坐落于寿县众兴镇众兴街道滚坝选区,两家东西为邻。周广正与周应平均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周应平将自家门面房后面的2间瓦房翻建成二层楼房,周广正认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引发本案纠纷。因周应平翻建楼房过程中,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工程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故周广正所主张的争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本案诉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广正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周广正所有安徽省寿县众兴镇众兴街道房屋一套,周广正以邻居周应平在其房屋墙头累建建筑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应平停止侵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排除妨害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周应平翻建楼房过程中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工程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为由,驳回周广正的起诉错误。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