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8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803号原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水路***弄***号***室。被告:沈磊,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