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乙,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某甲与被执行人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本院在(2016)陕0528执280号案件中,已执行并交付申请执行人24450元,在本次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核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息共计11976元,该款已经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