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玉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黄玉金,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1999年3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2月因盗窃、注射毒品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黄玉金经事先预谋,搭乘735路公交车至本市闵行区漕宝路七莘路车站,趁被害人张某某准备下车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1部窃走。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黄玉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玉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玉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玉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玉金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