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玉时、潘长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时,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时,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潘长生,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长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长生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