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9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岳正文、谭贵林与王鹏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正文,谭贵林,王鹏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9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岳正文,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谭贵林,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鹏呈,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岳正文、谭贵林与被执行人王鹏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及相关其他费用合计300337.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3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岳正文、谭贵林与被执行人王鹏呈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案款共240622.03元,申请人已缴纳60000元,设备及配件也已返还给申请人,剩余案款180622.23分三个月付清。被执行人王鹏呈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60000元,2017年8月30日之前支付60000元,剩余60622.23元案款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交到法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岳正文、谭贵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正文、谭贵林与被执行人王鹏呈达成和解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