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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字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环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字285号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XX,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临县三交镇正街。委托代理人薛静华,女,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男,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山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局局长。住所地方山县城。委托代理人高XX,男,方山县交通运输局技术员。委托代理人秦和平,男,方山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49376.41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上述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最终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公开招投标,中标了由被告发包的“方山县石站头至东胜村公路改造工程”,双方签订了《方山县石站头至东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方委托吕梁伟通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工程于2010年4月顺利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除去被告以借款形式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有1049376.4元工程款原告拒不支付。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山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方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庭前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并提供吕梁市县乡公路改造管理处方山管理部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故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