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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齐凯、齐云峰与赤峰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凯,齐云峰,赤峰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49号原告:齐凯,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64********,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齐云峰,男,1991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91********,汉族,现役士官,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齐云峰父亲。被告:赤峰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赤锡路北段公交枢纽车站前。法定代表人:赵德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光,赤峰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齐凯、齐云峰与被告赤峰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齐凯、齐云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凯、齐云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凯、齐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0元,由原告齐凯、齐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隽 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