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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明恒、黄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恒,黄春燕,杨晓翠,张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恒,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霞,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琴,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燕,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翠,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武,贵阳市百花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华,贵阳市百花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钰,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孙明恒因与被上诉人黄春燕、杨晓翠、原审第三人张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诉争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龙泉大厦22层3B号房屋杨晓翠已与案外人王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该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王文胜名下,故王帅、王文胜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判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明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韦 娟审判员 唐有临审判员 龙 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