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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贵清与牟仁愚李德明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清,牟仁愚,李德明,李婷,王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赵贵清,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仁愚,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组合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德明,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婷,女,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启英,女,汉族,1928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赵贵清与被执行人牟仁愚、李德明、李婷、王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贵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牟仁愚、李德明、李婷、王启英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李 军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