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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和华、葛忠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和华,葛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和华,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忠诚,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和华申请执行葛忠诚债务转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忠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执行人葛忠诚有银行存款和固定,已扣划存款21659.58元并每月扣留3000元收入。因履行期限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蒙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