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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袁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袁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袁婷,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袁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66045.16元及利息12467.7元,应收费9056.64元,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及应收费用8710.04元(自2016年10月28日—2017年5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袁婷还需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38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婷的存款及收入100050.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