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蔚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蔚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869号原告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香蜜湖商住楼A栋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4840C。法定代表人辛启俊。委托代理人刘晓莲,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蔚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海湾花园2栋B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9383B。法定代表人廖志高。原告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蔚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奔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缴多出部分人民币1,1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连 军 怀审 判 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