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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胜与赵维、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赵维,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1312号原告:李胜男,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赵维,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张莹,女,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男与被告赵维、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莹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胜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莹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郝 鹏人民陪审员  张兰芬人民陪审员  苏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