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贵宝与周伟平、徐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贵宝,周伟平,徐萍,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建明,陆产娣,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28号申请人:沈贵宝,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周伟平,男,1973年1月1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徐萍,女,1975年4月2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建明,男,1965年12月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陆产娣,女,1964年10月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磊,男,1989年7月2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沈贵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伟平、徐萍、陈建明、陆产娣、陈磊、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现金及其他财产为本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周伟平、徐萍、陈建明、陆产娣、陈磊、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8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沈贵宝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