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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珊与朱洪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珊,朱洪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286号原告:陈珊,男,壮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被告:朱洪福,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原告陈珊与被告朱洪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1日按照原告立案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电话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均无法送达原告。按照相关规定,因原告原因导致送达不成功,自邮件退回之日应当视为送达。该邮件自2017年6月7日退回,视为2017年6月7日已经送达原告。截至2017年6月21日止,原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珊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