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焕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焕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47号罪犯雷焕祥,男,1959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宁德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焕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0年9月4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雷焕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焕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参加劳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6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275分,获表扬5次。2016年5月16日缴纳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7日缴纳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焕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4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