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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陈陆华与罗荣清熊玉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陆华,罗荣清,熊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03号申请人:陈陆华,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申请人:罗荣清,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熊玉华,女,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陈陆华与被申请人罗荣清、熊玉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陆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693383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荣清、熊玉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陆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