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乔六平与张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六平,张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六平,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被执行人张东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乔六平与被执行人张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东明支付65912元,腾交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首座20层12006、12009、12010号三间房屋,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明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丈八路支行的银行账户。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乔六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不再要求本院执行金钱债务和腾交房屋行为。经查,乔六平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乔六平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2099号案终结执行;第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1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乔六平与被执行人张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乔六平与被执行人张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东明支付65912元,腾交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首座20层12006、12009、12010号三间房屋,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明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丈八路支行的银行账户。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乔六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不再要求本院执行金钱债务和腾交房屋行为。经查,乔六平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执行,解除执行措施?郭:我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应当终结执行,解除执行措施侯:同意准予申请执行人乔六平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2099号案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第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乔六平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2099号案终结执行;第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