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春江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322号被执行人王春江,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春江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春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王春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春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王春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