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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宇翔与定远县育才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翔,定远县育才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962号原告:陈宇翔,男,200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宇翔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育才学校,住所地定远县教师进修学校北侧西环路西侧。原告陈宇翔与被告定远县育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翔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