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与刘甲友、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刘甲友,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15号申请人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地址小佳河镇。业主叶春英,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业主,女,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现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刘甲友,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程淑清,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与被执行人刘甲友、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饶佳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甲友、程淑清向申请人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自动履行了173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饶河县小佳河镇永红农机物资站与被执行人刘甲友、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饶佳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