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凡成与被申请人苏昱玮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成,苏昱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33号申请人:孟凡成,住承德市。被申请人:苏昱玮,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孟凡成与被申请人苏昱玮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昱玮名下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昱玮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垄上新居小区24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