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661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199808。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颜小霞,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行公司”)与被告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下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下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军支付违章罚款100元及未履行处理违章记录违约金3000元,扣除保证金1000元后应付款2100元;2.判令李军支付天下行公司因本次诉讼花费的律师费4000元;3.判令李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4日,李军向天下行公司承租广本理念S1车一部(车牌号为闽D×××××),租期3天,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租车单等,对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在租赁期间,李军违章驾驶该车产生2条违章记录,其中违章罚款100元。事后,天下行公司多次催促李军处理,但李军以各种理���推诿。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2.3)约定“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间完成违章消除,违章罚款及相关费用仍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每条100元/天的违约金,每条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000元。具体违章事项以全国各省市政府交警网公布的信息为准。”及第七条第一款(7.1)约定“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为此,基于李军不履行处理违章记录的违约行为,其应支付违章罚款100元、违约金3000元及天下行公司为此花费的律师费用4000元,扣除1000元押金后合计支付总额6100元。李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天下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租赁(短租)合同》、《租车单》、《验车单》、闽D×××××机动车违法信息、《民事、非诉讼委托合同》、《收据》及《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证据,李军未到庭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天下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天下行公司与李军签订《租车单》,载明承租方为李军,租赁车辆型号为广本理念S1,车牌号码为闽D×××××;取车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10:11:36,还车时间为2015年7月2日10:11:36,租期3天,车辆平日租金29元/天、周末租金49元/天、节日租金135元/天,手续费10元/单,基本保险40元/天。已收租车保证金1000元。《租车单》背面为《汽车租赁(短租)合同》。该合同第2.3条约定,当车辆产生违章,需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完成违章消除(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必要时提供甲方查阅),甲方从乙方还车日起福建省内20个工作日(福建省外一个月自然日)内完成违章押金退款。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间完成违章消除处理,违章罚款及相关费用仍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1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000元。具体交通违章事项以全国各省市政府交警网公布的信息为准。第7.1条约定,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等)。第7.4条约定,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之情形,即视为违约,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支付守约方为此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车辆回收的所有费用、误工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用等)。天下行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讼争车辆��给李军使用,李军在合同约定时间返还租赁车辆。天下行公司确认李军已经全额支付了车辆租金,并支付了租车保证金1000元。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讼争车辆共发生2次交通违章,产生违章罚款100元,违章记分9分,李军至今没有处理。2016年12月22日天下行公司与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非诉讼委托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委托费为4000元,该笔代理费天下行公司已经支付,且该律师事务所亦已经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车辆租赁产生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天下行公司与李军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短租)合同》、《租车单》、《验车单》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天下行公司作为出租人已按照约定将讼争车辆交付给李军使用;李军作为承租人亦应按约定使用讼争车辆。李军在租赁期间违章驾驶,产生了违章罚款及违章记分,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处理违章事宜,李军至今未就其违章事宜进行处理,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天下行公司主张李军支付违章罚款100元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天下行公司主张李军支付违章违约金3000元。本院认为,李军因违章驾驶,产生违章记分,且未自行处理,天下行公司代为处理违章记分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费用,但天下行公司主张李军支付违章违约金3000元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依法应予以调整,本院酌定为300元为宜,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天下行公司主张李军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对方所支出的律师费,但���师费的收取标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的收费标准,除考虑本案案件的诉讼标的、难易程度以外,更应结合本案诉求的合法合理性,综合各因素,本院酌定李军应支付天下行公司律师费600元。综上,李军应当支付天下行公司的款项共计为1000元(违章罚金100元+违章违约金300元+律师费600元),可以与李军已经支付的保证金相抵销,李军无须向天下行公司另行支付款项。被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如下:驳回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芳芳人民陪审员 陈素治人民陪审员 杜 欣法官 助理 杨超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