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X与黄志胜、黄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黄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35-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志生,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志生,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XXX与黄志胜、黄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87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的账号予以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