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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8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娟与付仅超、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娟,付仅超,沈金英,付品基曾用名付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831-1号原告:罗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付仅超,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沈金英(系被告付仅超之妻),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付品基曾用名付宇飞(系被告付仅超之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罗娟与被告付仅超、沈金英、付品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娟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品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娟撤回对被告付品基的起诉。审 判 长  方保利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献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