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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京山县天籁城量贩式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京山县天籁城量贩式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初1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山县天籁城量贩式娱乐城,住所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号。经营者:周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京山县天籁城量贩式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计1750.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向华波审判员  刘永清审判员  杨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