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尚仁与辛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尚仁,辛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66号原告郭尚仁,住万安县,被告辛小红,住万安县,原告郭尚仁与被告辛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郭尚仁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并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尚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尚仁负担。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庆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