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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2012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邹正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廖某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以借用电动自行车为由,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广场附近,骗取了公民雷某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携赃潜逃。2、2016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通过“58同城网”获取售车信息,以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为名,在本市盘龙区白龙路佳园小区广发银行门口处谎称试车,骗取了公民高某的黑色X联盟牌电动车一辆,该车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认定,携赃潜逃。3、2016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通过“58同城网”获取售车信息,以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为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江边的金房宫门口处谎称试车,骗取了公民周某鬼火2代电盟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携赃潜逃。4、2016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本市五华区龙泉路通惠电动车车城X联盟电动车销售门市,以购买电动自行车为名,谎称需要试驾,骗取了公民聂某的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9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5、2017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通过“58同城网”获取售车信息,以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为名,在本市五华区莲花小区4幢附近谎称试车,骗取了公民张某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被告人廖某于2017年1月6日在本市盘龙区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被告人廖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雷某、高某、周某、聂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向某、王某、李某的证言,物证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电话记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廖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王清涛人民陪审员  刘见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