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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61号原告:夏某,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苗族仡佬族自治县人,住凤冈县,现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世超,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杨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凤冈县,现住凤冈县。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夏某负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陈桦书记员 罗成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