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61号原告:夏某,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苗族仡佬族自治县人,住凤冈县,现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世超,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杨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凤冈县,现住凤冈县。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夏某负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陈桦书记员 罗成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