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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田县莲花乡大元冲村黄泥坪自然村与邱以华、刘东红物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金陵镇大元冲村黄泥坪自然村。代表人白深和。被执行人:邱以华。被执行人:刘东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田县莲花乡大元冲村黄泥坪自然村与被执行人邱以华、刘东红物权纠纷的本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