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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文龙与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龙,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马文龙,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姜成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文龙申请执行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集体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