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根红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住所地徐州市矿山路33号。负责人王文强,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聂伟斌,该大队法制干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所诉事由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