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林与彭州市森罗洗涤服务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彭州市森罗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彭州市森罗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新民西一巷17号附19号1、2层。本院在执行高林与彭州市森罗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074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彭州市森罗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现暂无法进行处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判��员胡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