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303号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晓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文波,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周峥,男,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委托代理人:许军,男,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幸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