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00顾付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付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付贵,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付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付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付贵于2017年3月11日下午14时2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浙F×××××号轿车沿启东市近王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启东市王鲍镇久隆农贸市场北侧门口时,与摊贩发生争执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启东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顾付贵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mg/100ml血液。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付贵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孙继扬、施耀辉等人的证言笔录,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顾付贵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付贵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付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付贵能当庭认罪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付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8天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玮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