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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续俊红、丁飞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俊红,丁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续俊红,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农民。2002年1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被告人丁飞,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闻喜县人,个体。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续俊红、丁飞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同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续俊红、丁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侯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被害人张某某欠其大哥侯某1的90万元赌债,伙同续俊红、丁飞、崔某某(在逃)、张某1(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将张某某强行带至上邱村崔某某家、岭西东村孙某某家、上白土村张某2家及**大酒店等地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期间,续俊红、丁飞等人多次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捆绑、殴打。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侯某某、常某某、张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续俊红、丁飞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续俊红、丁飞为索要欠款,在他人指使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续俊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续俊红、丁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侯某某(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续俊红、丁飞、崔某某(在逃)、张某1(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强行带至上邱村崔某某家、岭西东村孙某某家、上白土村张某2家及**大酒店等地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期间,被告人续俊红、侯某某、崔某某等人使用钢针刺脚趾缝,刀刺腿部,木棍击打身体,捆、吊被害人张某某的方法,胁迫其归还借款。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6月21日闻喜县公安局接河底镇连家坡村的张某3报案称:2012年12月份,其哥哥张某某因欠侯某某90万元债务,侯某某将张某某非法拘禁持续15天左右,期间,侯某某用刀将张某某左大腿捅伤。闻喜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6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民警在昆山开发区兵希春曦园17幢405室进行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室内的续俊红系闻喜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网上逃犯,遂将其带回兵希派出所进行讯问。2016年6月30日,闻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在大运路海天搅拌站附近发现在逃嫌疑人丁飞,将其抓获。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因为我在侯老大(侯某1)家玩百家乐输了90万元,侯某某和俊红从桐城镇下邵王村张某4家强行把我拉走,拉到了侯某某的凌志车上,俊红坐出租车走了,侯某某让张某1开车,我坐在驾驶座后座,侯某某从另外一个车门上来后,用一把一尺多长的尖刀将我的左大腿捅伤,他们开车先把我拉到侯某某家。之后又把我拉到上邱村“三蛋”他哥家,去后发现俊红也在那里,进门后,俊红拿了一把铁锹、侯某某拿了一根棍子,朝我腿上、屁股、身上乱打,用绳子将我双手反捆吊到梁上,让我脚尖挨地,给我嘴里塞了毛巾,侯某某用手钳夹住针朝我脚趾缝里扎了7、8针。十几分钟后侯某某将针从我脚趾缝里拔出来,两个小时后,他们又把我拉到了另外一间房间,还是把我双手反捆,吊到梁上,继续用针扎我的脚趾,直到张某1和杨某某来了求情,侯某某才吩咐“三蛋”和俊红把我放下来,侯某某吩咐“三蛋”叫村里的医生给我缝了三针。当天晚上侯某某和张某1、杨某某走了,吩咐“三蛋”和俊红把我看好。第二天上午10时许,侯某某叫常某某拿冰毒和冰壶,还有张某4几个人在院子里吸毒,过了一二十分钟,他们把我放了强迫我吸毒,俊红踢了我一脚,被迫吸了一口。下午常某某、张某4走后,侯某某、“三蛋”、俊红又把我拉到岭西东村的王某某家待了4天,侯某某吩咐王某某叫村里的医生给我输了4天液。之后侯某某、“三蛋”、俊红、还有一个在法院干临时工的一个人开车把我送到了桐城镇上白土村一户人家,法院的人开的大门,进院后,侯某某和俊红用铁链把我的右小腿拴到树上,凌晨1、2点时,侯某某和“三蛋”开车走了,让俊红和法院的那个人看着我,在上白土村停了11天,期间侯某某、“三蛋”来过几次,还是用拴我、冻我、捆我的方式折磨我。之后又把我带到闻喜**大酒店看守了我4天。期间我弟弟张某3给我担保了40万,我给侯某某打了80万的欠条。4天后他们又将我带到了龙海大酒店一家宾馆待了7天,侯某某将我在***小区通过公证转到了上白土那个我叫不上名字的人。2012年腊月26左右,侯某某把我从宾馆带到他家,在杨某某的担保下把我放了,并限期半个月还余款40万。闻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169号鉴定文书、照片,主要内容: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9月20日对闻喜县桐城镇岭西东村第二居民组孙某某家进行勘验。孙某某家东侧为“王某1”家,西侧为“孙某1”家,南侧为东西走向的小巷,小巷向西通向闻喜-凹底的公路,公路西南侧可见中国石化加油站。孙某某家为院落式结构,大门向南开。进入孙某某家院子,可见东侧为一座两层楼房,南侧自西向东分别为卫生间、厨房、锅炉房。院内东侧二层楼房一层由北向南可见两个房门。进入南房,可见一客厅,客厅东侧为两个卧室,客厅南侧由西向东有两个卧室。犯罪嫌疑人所指非法拘禁场所位于西卧室内。2016年10月4日对闻喜县桐城镇上邱村第二居民组崔某某家进行勘验。崔某某家为院落式结构,大门朝东开。北邻崔某1家,南邻冯某某家,西邻冯某1家,东与牛某某家相隔一条南北走向的巷道。进入崔某某家,南面为一排房,东面为一排房。进入东房,北侧有一卧室,卧室内有一土炕。犯罪嫌疑人所指非法拘禁场所位于此房内。2016年10月4日对闻喜县桐城镇**大酒店进行勘验。**大酒店位于闻喜县太风东街,西邻一福利彩票店,东邻*烟草糖酒商行。701房间为套房式结构,分为客房和卧房。犯罪嫌疑人所指非法拘禁场所位于卧房内。证人侯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去张某某在桐城镇下邵王村附近的工地找张某某要债,张某某不在工地,我见张某某的车在张某4门口放着,我就去了张某4家,准备打张某某,被张某4他们拦住了,我就骂张某某一天钻的不见人,别在这里丢人,外面说。张某某不愿意跟我走,我拽不走他,就给续俊红打电话,让续俊红也来张某4家,我和续俊红两个就把张俊红两个往张某某车上拉,张某某一直在挣扎,我和续俊红就把他托到了我的车上,张某某的腿碰到我车的后门上碰破了。把张某某拉上车后,续俊红在后面招呼张某某,我给“三蛋”打电话让在桐城镇上邱村找个地方,“三蛋”把我们领到他哥家后,我对“三蛋”和续俊红说,张某某拿我的钱不还,拿个绳子绑住打这个怂。“三蛋”和续俊红就拿了绳绑张某某,但是他俩不会绑,我就把他俩推到一边我自己绑,绑上后我打了张某某两拳,“三蛋”也打了张某某几下,续俊红拿了个棍子在张某某身上打,没打几下棍子就断了。张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让来这里,杨某某来了后和我说情,这时杨某某说张某某的大腿上有4、5公分长的伤口在流血,我让“三蛋”去他村找医生,医生过来以后把张某某腿上的伤口缝合了一下,还打了一支破伤风针。张某某要吸食“冰毒”,让我给常某某打电话让到“三蛋”有送点“冰”,过了一会儿常某某打出租车过来带了一些“冰”和吸食工具,我让张某某吸了一些“冰”,最后我和杨某某商定,先由杨某某替张某某担保住,但我害怕张某某跑了,就和续俊红和张某某拉上又去了岭西东村的孙某某家,我给孙某某说让他给续俊红和张某某做饭,并让他和续俊红两个看住张某某,别让张某某跑了,还让孙某某在他村找医生给张某某输液消炎,我交待完后我就开车走了,在孙某某家待了三、四天后,我又给丁飞打电话,让丁飞在他村给找个安静点的地方,丁飞在上白土村找好地方以后,我就开车拉上丁飞去孙某某家接上张某某和续俊红,我们四个一起就去了上白土丁飞找好的地方,到了那里我让丁飞和续俊红把张某某看住。在上白土待了两天后,我和丁飞、续俊红又把张某某拉到了闻喜县**大酒店,并让丁飞和续俊红看住张某某,又过了五天左右,张某某的弟弟替张某某还了我20万元,我还将闻喜县***小区一套单元楼公证到丁飞名下,剩下的钱由杨某某担保,我才让张某某回家的。证人孙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后半年的一天,侯某某让我给他找个安静的窑洞。我带他去了我哥孙某2的窑洞,他还让我在村里找个会包扎输液的医生,说他有一个受刀伤的朋友,让找医生来包扎下。后来侯某某到我家看了看,说我家就行。然后和我开车到闻喜县城侯某某就下车了,接着司机开车带上我到了上邱村一个家户门口,门口站了四、五个人,其中两个人扶着“叼”(张某某)上车,其它几个人抱着被子坐上了另一个车跟在我们车后,到了我家东西整理好后,我就出去叫我村的医生刘某某。处理完伤后,又输了三、四天液。期间头一天晚上、第二天中午、第三天侯某某来过。头一天晚上是看地方,后两次侯某某来了就直接到卧室让他手下人将“叼”看好,侯某某不时骂“叼”,让赶紧还钱。还吩咐“天龙”、“三蛋”、“军”看好“叼”,不让“叼”跑了,小便都要在家,除非大便才让到院子。“天龙”还让我把院子的梯子收起来,怕“叼”爬梯子跑了。过了三、四天晚上,侯某某开车到我家,给他们几个人说撤了,他们几个就带着“叼”走了。证人张某4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年底的一天张某3告诉我张某某欠了侯某某的钱,被侯某某关起来,让我和张某1去找侯某某详情把张某某给救回来,张某3给张某1说好后,我开车把张某1拉到上邱村的“三蛋”家看见侯某某在房间里坐着,“三蛋”和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院子里站着,张某某在台阶上坐着。我看见张某某的左大腿处有一个6、7公分的伤口在流血。张某1找侯某某说情,张某1给了侯某某小包冰毒,和“三蛋”、常某某吸食,我也吸食了两口。在我们吸毒的时侯,侯某某让张某某吸两口,张某某害怕只好拖着受伤的腿走到台阶处吸食两口,吸食完后侯某某让“三蛋”用铁链把张某某反手捆起来,在肚子上打了几拳,我看不下去了让侯某某把张某某包扎一下。侯某某不让我管,让我走出不让我乱说。我没办法就和张某1走了。证人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后半年的一天中午,侯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三蛋”家送冰毒,我去了后看见有个年轻人在院子里打“叼”,把铁锹都打断了,在打的过程中侯某给张某5打电话问他村里有窑洞吗?把“叼”关两个月,张某5怎么说的我不清楚。后来他们又把“叼”吊在房间内的梁上。我把冰毒给了侯某后,我和侯某、“三蛋”、“叼”三人吸食冰毒,张某4来了后来我们三个一起吸。后来杨某某、张某1来找侯某说事,侯某让我和张某4回去,张某4开车把我拉回家了。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我哥哥张某某在张某4家说下邵王村移民工程的事儿,侯某来到了张某4家客厅见到我哥二话不说从茶几上拿起个烟灰缸就朝我哥头上砸,我哥偷偷给我说让我给张某1打电话,大概过了20分钟张某1就过来了。张某1过来就去了张某4家。我没有进去,过了半个小时我准备进家看看是什么情况,侯某看到我说让我把我哥欠他的钱还了我说我没有钱就离开了。我走之前我哥在还在张某4的家里。大概过了半个月我哥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酒店让我过去。当时有一名陌生男子给我开的房门,我进入房间以后看到我哥坐在房间的床上,人看起来有点憔悴,我哥见到我后就给我说他欠侯某的钱还不了,让我给他做担保,还说侯某把他从安民家带走一直控制到现在。期间把他拉到一个村里的一间房内用铁链子把它脖子锁住,还用刀把它大腿扎伤了,还把他的裤子脱了让我看,我看见我哥的大腿用绷带绑着。我当时迫于无奈答应侯某给我哥哥担保40万,口头约定正月底把钱还了就走了。但是侯某当时没有放我哥。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天冷的时候一天晚上,孙某某到我家里说他有一个朋友腿受伤了让我去缝针。我到了孙某某家看见卧室床上躺着一名男子,跟前还坐着一名男子,孙某某对躺着的那个男子说我是医生。那名男子就把裤子脱下来,我去查看了一下发现他左大腿外侧中间偏下有一处像刀伤一样的伤口,已经不流血了我就给他清理伤口,有没有缝针我记不清,给他输液扎针输液以后,孙某某给了我一百多块钱我就回家了。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后半年一天下午,“三蛋”开了一辆凌志黑色越野车到我家说他的朋友碰破了要缝针,让我带上工具去他家。到了他家后我看见有一个受伤的男子在院子里的凳子上坐着,旁边还站着一个陌生男子。受伤男子左大腿在流血。我让受伤男子把裤子脱了看见他左大腿外侧有一个大约3、4厘米的伤口比较深,我给他清洗了一下,用随身携带的针缝了大概两三针。之后“三蛋”开车把我送回医疗所。我再也没有去过三到家。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大酒店房间,时间长了我记不清,说有事。当时有一名陌生男子给我开的房门,我进入房间以后看到张某某坐在房间的床上,他们见我来了,就去了隔壁的房间,房内就剩下我和张某某,张某某看见我就哭,把他的衣服、裤子脱了让我看,我看见他身上有伤、大腿上有一个伤口,说他欠侯某的高利贷,让我想办法借他30万让我想办法,我答应后离开。离开房间时,那两名陌生男子又进房间看着他。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当时在东官庄移民小区的工地上看工地侯某到工地上找张某某,我说他不在侯某就离开了。过了十多分钟张某某的弟弟张某3给我打电话说他哥在张某4家被侯某打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到了张某4家门口看到了张某3他说侯某把他哥打了。我说你为什么不挡着,他说他见侯某害怕的。说着有两三个陌生男子把张某某从张某4家带出来上了一辆越野车,开车就走。我回到了工地上。证人张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张某某以前是夫妻,2012年十月份离婚以后张某某把居住的房子留给了我。2012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和一个年轻男子到我家说他欠了侯某某很多钱,要我把我的房子抵押给杨某某拿40万元还给侯某某,过两天有钱了再把房子赎回来。我不同意张某某就把他的上衣和裤子全部脱了让我看,并指着大腿处的一个刀伤说,因为欠侯某某的钱没有还回去,侯某某线还用刀把他的腿扎伤了。还说他背后的棍伤也是侯某某打的,要实在还不了钱就会被打死,我听了说不管,张某某见说不成就和那名男子走了。过了5、6天张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拿上房产证到公证处,因为我害怕张某某再受到侯某某的伤害就去了公证处,我们和一名陌生男子签了公正协议就走了。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腊月的一天中午,丁飞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租住的**宾馆,去了之后丁飞告诉我过几天侯某某要在我上白土村的家里戒毒,我说可以,丁飞就向我要钥匙,我说去的时候再给他。过了两天丁飞给我打电话说侯某某他们今天要去我家里,我在外面出车告诉他回去后联系。下午6点左右我在北垣路口见到丁飞,就坐上丁飞驾驶的越野车到了上白土村和丁飞把家里简单收拾了一下出门准备走,行至巷口的时候我看见三个人从我们正面走过来,丁飞对他们说进巷第一家门开着。然后我就和丁会开车回县城了。过了3、4天丁飞给我打电话说朋友已经走了把钥匙给我,我说先放你那儿有时间我再拿。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被告人续俊红、丁飞与被害人张某某,证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4、常某某等人之间互相辨认的情况及被告人续俊红、丁飞,被害人张某某,证人侯某某辨认非法拘禁地点的情况。闻喜县人民法院(2002)闻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2002年1月5日续俊红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7月27日在晋城监狱刑满释放。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证明,主要内容:丁飞于2016年5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罚款200元。于2016年5月7日因吸毒被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闻喜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主要内容:续俊红,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丁飞,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告人续俊红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底、2013年年初,我在侯某某的公司上班的时候,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桐城镇上邱村的“三蛋”家,我给侯某某送饭时,看见“叼”(张某某)左大腿受伤在院子里坐着,我把饭给了侯某某后就回公司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侯某某给我打电话打的去“三蛋”家,到了后看见侯某某、“三蛋”、“叼”在厨房门口坐着,“叼”说没有钱,侯某某让“三蛋”找绳子把“叼”吊起来,“三蛋”不想绑,侯某某让我绑,我绑了半天没绑好,侯某某骂我后自己用绳子把“叼”反手绑到暖气管上,他用麻绳在“叼”身上和腿上抽打,我用脚在“叼”的腿上和屁股上踢了几脚。打了一会儿,侯某某让我拿老虎钳夹着针扎“叼”的脚趾甲缝,我扎了一下,但是没有扎进去,侯某某从我手上抢过老虎钳和针扎“叼”,一下扎进“叼”的脚趾甲缝,“叼”疼的叫了起来,侯某某叫“三蛋”找了个毛巾将“叼”的嘴塞住,又在“叼”的脚趾甲缝里扎了三针。过了一会儿有人给侯某某送了点冰毒,杨某某来了跟他们一起吸。后来侯某某让“三蛋”到村里的一个医疗所内找医生把“叼”腿上的伤缝好,我们把“叼”拉到岭西东孙某某家,侯某某安排我看住“叼”,他就走了。第二天下午侯某某过来让“叼”想法办法还钱,待了一个小时就走了。第四天晚上侯某某领着丁飞到孙某某家开车把我和“叼”拉到上白土村丁飞奶奶家。我和“叼”在丁飞奶奶家待了三天左右,期间丁飞开车给我们送过两次饭。三天后,丁飞开车把我们拉到**大酒店,我和丁飞一直在酒店的房间内看着“叼”,下午5点左右,因为我有朋友找我,我就离开了。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我到酒店房间内看见侯某某、丁飞、“叼”都在,吃完中午饭我回到酒店,发现他们已经走了,我给侯某某打电话,侯某某告诉我没事了让我回公司。被告人丁飞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1月份左右,有一天早上侯某某打电话让我到他公司,让我给他找个窑洞,我说行。说完后我回到租住的**宾馆,半个小时后张某2到我房间找我玩,闲聊时知道他在桐城镇上白土村老家的窑洞没人住,我说我有个朋友想找个清静点的地点戒毒,在他家暂停几天行不行,张某2说可以。然后我们开我的车到了上白土村,路上我打电话给侯某某说地方找到下了,我和张某2简单收拾一下他就把钥匙给我了,然后我们开车回到县城。晚上10点左右,侯某某开车和我到了上白土村的窑洞,侯某某看了看说这个地方不错,然后我们就离开了,回去的路上我把钥匙给了侯某某,侯某某把我送到**宾馆就走了。过了一、两天,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窑洞送点吃的,我在街上买了些饼子、方便面等开车送到窑洞,到了去窑洞的岔路口,我给侯某某打电话说到了,他让我等一下,过了几分钟,续俊红到了我车跟前,我把吃的给他就离开了。在这之前又过了两、三天的一个晚上,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找不见窑洞让我带他去一下,然后到**宾馆接上我,我们两个就一起到了上白土村,到了之后我们也没有找到窑洞,我就打电话联系张某2,在七里店村接上张某2我们就到了窑洞,侯某某说他进窑洞说事,让我和张某2在院子里等他,我隐约听见有好几个人说话,过了大概半小时,我和张某2觉得冷就上车等他,又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侯某某上车后,我们三个人开车回到**宾馆,之后侯某某离开。过了一星期左右,我在**酒店里开了间房,出来玩的时候在电梯里碰见了侯某某和张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和侯某某简单聊了几句,知道他们就住在我房间的斜对面,到了第二天晚上12点左右,我去他们房间上网,看见张某某在床上躺着,续俊红在玩计算机,过了几分钟,续俊红接了电话说要出去一下,让我照看一下就走了。我就在计算机上玩游戏,过了大概半小时侯某某就进来了,侯某某和张某某开始说事,我听了一会他们让我先走,我就离开他们的房间。又过了三、四天侯某某打电话让我到公证处把张某某在***小区西区的房子公证到我名下,我到了之后看见张某某和他老婆、续俊红、杨某某都在,我把手续办完之后就走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续俊红、丁飞为帮助侯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讨要借款,与侯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上邱村崔某某家、岭西东村孙某某家,上白土村张某2家及**大酒店等地,非法限制别害人张某某长达十余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续俊红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持械殴打、捆绑、吊打被害人张某某,并直接看管防止被害人张某某逃脱,起主要作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飞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某的时间较短,未发现其有殴打、虐待被害人张某某的行为,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续俊红犯非法拘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丁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登云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吴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