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敦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黎合江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罗汉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敦祥,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徐敦祥车辆及房屋,其他暂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查封车辆及房屋,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