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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与张举民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举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法定代表人:杨健,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举民,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法人的住址应以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公示的地址为准,其住所地为山西省洪洞县,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张举民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举民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洪洞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