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诉魏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魏金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56号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利民路39号。被告:魏金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穆棱市福禄乡四方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福禄乡四方村。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与被告魏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以魏金川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负担。审判员 刘玺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