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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诉魏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魏金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56号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利民路39号。被告:魏金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穆棱市福禄乡四方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福禄乡四方村。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与被告魏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以魏金川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鸡西市西郊庄稼医院负担。审判员  刘玺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