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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张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平,张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平,女,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成云,男,生于1973年05月0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16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成云于2017年6月19日当场向孙小平偿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向孙小平偿还5000元,从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向孙小平偿还人民币5000元,最后一个月向孙小平偿还人民币4330元(包括诉讼费1330元),共计17个月,执行费1610元由张成云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