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被执行人那雅男、高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那雅,高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2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那雅男,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锡伯族,无业,住址凤城市.被执行人:高贵斌,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那雅男、高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30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534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那雅男、高贵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那雅男、高贵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那雅男、高贵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金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