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泰权,张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孙泰权,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黑GX,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