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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泰权,张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孙泰权,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黑GX,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