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张康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张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45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04165。负责人高建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康娟,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被告张康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康娟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透支本金248151.2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滞纳金为93719.64元,此后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2016年10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于2017年3月2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