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146号原告:侯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侯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湛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