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黑龙江省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兰,萝北县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873号原告:张凤兰,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工业总场退休工人,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萝北县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许心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岩,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原告张凤兰与被告黑龙江省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峰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兰,被告岩峰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连续计息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被告以经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份,由于被告前期已到期债务未能按时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凤兰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连续计息至全部借款款偿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收取计1,51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岩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