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牛欢与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欢,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00号原告:牛欢,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住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升路297号,注册号330703000003140。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欢与被告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欢负担。审判员  陈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